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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8日電)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徐佳青指控前總統陳水扁不當收受數十億政治獻金案,特偵組今天簽結,最高法院檢察署並發布新聞稿說明。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全文如下: 有關徐佳青女士於公開演講中表示前總統陳水扁不當收受營造業政治獻金,以及提供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參選人選舉贊助款 疑涉有政治獻金法等一案,,經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於本(104)年 6 月 17 日予以簽結。簽結要旨如下: 一、關於前總統陳水扁疑似收受營造業政治獻金部分:徐佳青在美國公開演講中雖指稱前總統陳水扁收受營造業政治獻金幾十億元,惟據徐佳青到庭證述係得自他人轉述,對於轉述者身分及轉述之時間、地點等,均無法提供明確資料以供進一步查證;再經傳訊證人馬○成、林○訓、陳○怡、陳○慧、蔡○哲、郭○慶等人,復調取 98 年度特他字第 3 號前總統陳水扁等貪污、洗錢案卷,詳閱卷內相關證人證述內容以及資金清查等資料,亦均查無徐佳青所稱上述情形。 二、關於前總統陳水扁提供選舉贊助款部分:證人徐佳青、郭○彬、馬○成、林○訓等人固然已明確證述前總統陳水扁於其擔任總統期間,確有對於民進黨提名之直轄市市議員、縣市長、立法委員參選人,提供選舉贊助款,然政治獻金法對於政治獻金捐贈者,並無刑事處罰之規定,且前總統陳水扁核非該法第 7 條所列限制捐贈者,亦無行政處罰之適用;另經清查自 93 年 3月 31 日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後,至前總統陳水扁卸任總統職位期間 所有民進黨提名上開參選人共計 176 人,於其參選時間,均依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設立專戶,亦無該當政治獻金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之刑事責任之可能。至於前總統陳水扁及上開參選人有無未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捐贈及收受政治獻金一節,因均已逾行政裁處權時效,尚無另移請監察院查處之必要。三、上述兩部分經特偵組詳為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前總統陳水扁涉有何罪嫌,爰予簽結。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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